本標準是根據國發[2000] 36號文件“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”精神,以及建設部建標[2001]87號文件要求,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委托中國城鎮供水協會組織上海、大津、沈陽、武漢、成都、深圳、北京七城市供水企業共同編制的。在編制過程中,編制組采集了108個城市自來水公司近三年居民生活用水數據,篩選了87個城市的有效數據。
通過時大量國內外統計數據研究和分析,以及對國內居民牛活用水狀況的調查分析,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而成。
本標準共分三章,包括總則、術語和用水量標準。為了有效緩解水資源短缺,制定《城中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》是我國節水工作中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工作,對指導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,建立以節水用水為核心的合理水價機制,將起到重要作用。
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,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,在執行過程中,希望各地政府、行政主管部門、供水企業等相關部門注意積累資料,總結經驗,并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建設部城市建設司(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,郵編:100835電話:010—68393160),供以后修訂時參考。
本標準主編單位、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
主編單位:建設部城市建設司
參編單位:中國城鎮供水協會
中國城鎮供水協會企業管理委員會
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
上海市給水管理處
上海市自來水市南有限公司營業所
深圳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
武漢市自來水公司
沈陽市自來水總公司
成都市自來水總公司
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
主要起草人員:陳連祥 郭得銓 寧瑞珠 郭智
鄭向盈 孫立人 張嘉榮 周妙秋
李慶華 趙明華 王賢兵 劉秀英
譚明 江照輝 黃小玲 王自明
1 總 則
1.0.1 為合理利用水資源,加強城市供水管理,促進城市居民合理用水、節約用水,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,科學地制定居民用水價格,制定本標準。
1.0.2 本標準適用于確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標。各地在制定本地區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標準時,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。
1.0.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標的確定,除應執行本標準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2 術 語
2.0.1 城市居民 citv’s residential
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、非經常流動、相對穩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。
2.0.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water for citv‘S residential use
指使用公共供水設施或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,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。
2.0.3 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,per person
每個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標準值。
3 用水量標準
3.0.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應符合表3.0.1的規定。
活用表3.0.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
地域分區 日用水量(L/人·d) 適 用 范 圍
一 80~135 黑龍江、吉林、遼寧、內蒙古
二 85~140 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東、河南、山西、陜西、寧夏、甘肅
三 120~180 上海、江蘇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安徽
四 150~220 廣西、廣東、海南
五 100~140 重慶、四川、貴州、云南
六 75~125 新疆、西藏、青海
注:l 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滿足人們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標準值,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時,各地應在標準值區間內直接選定。
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應以日作為考核周期,日用水量指標應作為月度考核周期計算水量指標的基礎值
3 指標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據氣溫變化和用水高峰月變化參數確定的,一個年度當中對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,利用區間值進行調整使用。上限值可作為一個年度當中最高月的指標值。
4 家庭用水人口的計算,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管理規則或辦法。
5 以本標準為指導,各地視本地情況可制定地方標準或管理辦法組織實施。
本標準用詞用語說明
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,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:
(1)表示很嚴格,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:正面詞采用“必須”;反面詞采用“嚴禁”。
(2)表示嚴格,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:正面詞采用“應”;反面詞采用“不應”或“不得”。
(3)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,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。
正面詞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反面詞采用“不宜”。
2 標準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、規范執行時,寫法為:“應按…執行”或“應符合…的要求(或規定)”。